汴科文〔2019〕45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并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要高度重视,对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提交至所在县(区)科技科技管理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场地及范围证明)。
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2)。
三、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经发现除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四、具体要求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文件,并于2019年4月3日(周三)前将本辖区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和推荐文件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办,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
联系人:金鑫
联系方式:0371-25964684
邮寄地址:开封市晋安路市政府综合办公区9号楼633
工作信箱:kfkjjgxk@126.com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