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监管各企业:
现将《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4月9日
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灾害,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预案》以“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过错必究、奖惩分明”为原则。
第三条 《预案》适用于在本局监管企业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所有职工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义务。
第五条 《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5)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工信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苏德超
副指挥长:孟 倩 汪志毅 李 莲
成 员:戚大海 杨林浦 朱 雷 张新春 刘合顺
牛雪亮 何媛媛 卢茂峰 程小雷 王坤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汪志毅同志兼任主任,戚大海、王虎森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科。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补充;
(二)发布《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命令;
(三)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对责任人采取必要的责任追究。
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有关科室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便于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做好与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五) 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六)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八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拦截和拒绝。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第一时间拨打火警、急救等相关救助电话,在规定时间内报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保证联络的畅通。
(二)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将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四)紧急通讯联络电话
紧急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5991035
市工信局值班电话:25991015
(五)写出事故快报,报本条(三)项所列部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急行动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预案》适用单位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为使抢险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各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各自制定的紧急预案,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协同救灾。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与终止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预案》启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四条 《预案》终止条件:事故现场完全控制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所有伤员均被送到医院抢救后,由指挥长宣布应急救援状态解除,终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六章 应急救援支持与反馈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保障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的相关工业企业,要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工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