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奖励资助办法(试行)》《开封市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奖励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管理办公室

开封市科技领导小组文件 

汴科〔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奖励资助办法(试行)》《开封市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奖励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奖励资助办法(试行)

          2.开封市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奖励资助办法(试行)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

奖励资助办法(试行)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汴政〔2019〕3 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对提升利用闲置厂房、闲置仓储、闲置建筑设施、闲置办公场所(以下统称闲置场所)等闲置资源发展科技孵化载体进行奖励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孵化载体是指在开封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科创园、创投园,创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等。

    第二条  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条  新认定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的科技孵化载体,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 50%比例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给予补贴;对孵化服务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对孵化载体设立的孵化资金投向孵化企业的按照投资额 20%比例给予补贴。

    申报主体: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建设单位。

    申报条件: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且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

    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支出明细账和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场地改造及功能使用说明;公共服务网络、软件使用说明;获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验资报告、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利用闲置场所建设科技孵化载体规划意见书》;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认定文件;其他重要事项文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提出奖补申请,同时报市科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新引进在汴注册的知名孵化器运营机构,运营利用闲置场所建设的科创园区、孵化基地等,达到我市科技孵化载体标准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申报主体: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

    申报条件:新引进在汴注册国家级孵化器运营机构且利用闲置场所改造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

    申报材料:招标、协议文本复印件;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及国家级孵化器资质复印件;在汴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科技孵化载体重要事项文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申请,同时报市科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第五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市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对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会商确定的奖补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奖励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核定会商确定奖补事项的具体奖补金额。

    第七条  奖补每年8月份受理一次,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单位负责核实。

    第八条  申报单位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撤销其申请资格,其申请奖补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闲置场所自身特点和比较优势,重点培育若干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的科创园区、创投园区和孵化基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发展。

    第十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合《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颁发实施后改(扩)建的科技孵化载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开封市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

奖励资助办法(试行)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汴政〔2019〕4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创新创业活力,对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和落地开封的参赛获奖项目进行奖励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支持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不超过大赛实际支出 50%补助,补助金额单项赛事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赛事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大赛运行的会务费、宣传费、专家评审费、办公用品费用等。

    申报主体: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承办单位。

    申报条件:主办单位一般是市直有关部门;承办单位应具备承办同级别大赛的经验,是国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机构等;国际性大赛应有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参赛,全国(省、市)性大赛应在全国(省、市)范围内具有影响力(表现为参赛企业覆盖相应区域或主要区域)且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创业成果;参赛获奖项目技术领域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无法律纠纷。

    申报材料:开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补申请;承办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大赛通知及实施方案;大赛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资金支出明细账和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大赛获奖项目清单及成果效果评价材料等。

    申报程序:承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主办单位负责审核本行业领域大赛的合规性,核定具体奖补金额;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汇总各主办单位审定结果,提交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补事项。

    第二条  对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全市性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并落户开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10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落户开封的企业。

    申报条件:获得全市性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并落户开封的企业。

    申报材料: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补申请;举办全市性大赛相关证明材料;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清单;获奖项目落地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注册资金,目前的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金,及主要的业务合作伙伴等运营情况材料。

    申报程序: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主办单位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主办单位负责审核企业的合规性,核定具体奖补金额;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主办单位审定结果,提交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补事项。

    第三条  对全国各省及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的全省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并落户开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优秀奖 5 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落户开封的企业。

    申报条件:获得全省性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项目并落户开封的企业;全国各省全省性大赛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省省直有关部门。

    申报材料:全省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补申请;举办全省性大赛相关证明材料;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项目清单;获奖项目落地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注册资金,目前的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金,及主要的业务合作伙伴等运营情况材料。

    申报程序: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的全省性大赛申报程序: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主办单位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主办单位负责审核企业的合规性,核定具体奖补金额;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主办单位审定结果,提交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补事项。全国各省举办的全省性大赛申报程序:参赛获奖项目落地企业向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企业的合规性,核定具体奖补金额;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结果,提交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补事项。

    第四条  对国家有关部委及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并落户开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 200 万元、二等奖 100 万元、三等奖 50 万元、优秀奖 20 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落户开封的企业。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及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项目并落户开封的企业。

    申报材料: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补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赛相关证明材料;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项目清单;获奖项目落地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注册资金,目前的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金,及主要的业务合作伙伴等运营情况材料。

    申报程序:我市各主办单位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申报程序: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主办单位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主办单位负责审核企业的合规性,核定具体奖补金额;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主办单位审定结果,提交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补事项。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申报程序:参赛获奖项目落地企业向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企业的合规性,核定具体奖补金额;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结果,提交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补事项。

    第五条  对落户开封的获奖参赛项目,由项目落地县(区)为其提供房租前两年免费,第三年减半收取,最高 500 平方米的创业物理空间优惠支持。

    第六条  对落户开封项目中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产业化方向明确的,按开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第七条  每年8月份受理上一年度大赛奖补,一年补助奖励一次。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按最优惠政策执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由各主办单位或项目落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实。

    第八条  落户开封享受政策的企业必须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对在承诺期内迁出的企业或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我市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的奖励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合《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颁发实施后我市举办的大赛,及2018年以来国家、全国各省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开封的奖励资助,参赛项目从获奖到落地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开封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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