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和《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区域创新合作科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封市科技局、开封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和《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9月18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合作科。

联 系 人:范红波

联系电话:0371—23865226

邮    箱:qycxhzk@163.com

附件:1.《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

 

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开封市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必须纳入开封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市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委托专业机构建设全市统一的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三)监督评估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  市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协助推进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市直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部门、本地区的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及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市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及相关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鼓励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查重和联合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市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

第十四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议。其中,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新购预警目录内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重及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  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查重评议意见,对本市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本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单位不得列支此类科研仪器购置经费。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含制度建设、开放情况、组织管理、服务成效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双向奖补、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科研仪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入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向补贴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奖补及对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支出进行补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

第八条  各市直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落实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

第九条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双向补贴工作。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绩效奖补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对象为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流程

(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管理单位绩效奖补的重要依据。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经费。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

(二)根据对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10%;合格单位补贴系数为5%;不合格单位不予奖补。

(三)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贴金额不高于1万元,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  用户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补贴

第十五条  用户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

(三)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六条  用户补贴采用科技创新基金发放。科技创新基金遵循先申请先兑付原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发布年度总额度,当年用户申请基金总数达到预算控制数后停止申用。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15%的补助。

第十八条  用户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即可申用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额度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额度为5万元;额度当年用完为止,逾期失效。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流程

(一)用户在线搜索所需服务资源,与管理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在线签订或上传服务合同(协议),递交使用申请。

(二)市科技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基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享受相应补助金额。用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发起复议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复议。

(三)完成服务后,管理单位上传服务结果。

(四)用户按约定完成支付,查收结果,评价本次服务。

(五)用户使用省内其他地市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由用户先自行支付,并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享受市内开放共享服务同等补贴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和用户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购置仪器、申请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以约束。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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