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发明专利的申请,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区域核心竞争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6号)精神,特制定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洛阳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申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 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 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
  3. 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专利工作者办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报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发明专利资助额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8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28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重大国内外发明,给予重奖;特殊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每件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资助;发明人已获得省专利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1份:
  1.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洛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4. 委托河南省境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第八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报经费的审批,并负责对受资助的专利申请实施效益情况跟踪检查。
  第九条  洛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利申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到申请受理和资金拨付部门办理专利申报经费领款手续。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资助款后,应当用于冲抵原列支款。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
  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应悉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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