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

       1、旨在探索建立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面向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核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等,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应是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依托单位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过市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在市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有健全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至少拥有7人以上的专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人,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究或实验室面积人均(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8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6、拥有一支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应充分发挥我市资源优势,围绕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择优选点,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方法建设,分期分批组建。

       第八条  凡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洛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洛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并进行现场考察,对论证通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批复,正式授予“洛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省、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成立洛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领导小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接受其统一领导,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完善、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应逐步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营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由依托单位自行管理,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业务上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申报单位直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权负责中心的工作。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和解聘,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不宜变动。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技术(学术)委员会,它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中心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技术(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建设单位提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由依托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科研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心建设及运行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开展工程技术研究等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中心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以及收集技术资料和学术交流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五章  评估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将对中心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参照《洛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表)进行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对评估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中心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资格并摘牌,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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