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1 | 重要储备物资 |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原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省级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要储备物资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备物资。省辖市储备物资的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 专营商品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 省计委 |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
3 | 重要农产品 | 粮食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价格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列入省定购和保护价范围的小麦 |
桑蚕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省内有经营资格的桑蚕茧收购企业收购的桑蚕茧 |
4 | 重要农业生产资料 | 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进口化肥的结算价格 | 省计委 | 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口岸结算价格 |
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省内农作物种子经销企业经营的种子。小麦、玉米、棉花种子,省计委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具体销售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5 | 水利工程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供水价格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大型及跨市水库、干渠、河道、提水等水利工程。中型及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6 | 部分能源 | 天然气出厂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未实行竞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上网电价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销售电价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对销售电价,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省计委 |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热力出厂价格 | 省计委 | 郑州新力、洛阳双源、平东电厂等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的热电厂。非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的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煤气出厂价格 | 省计委 | 义马煤气门站价格。地方小煤气出厂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7 | 重要公用事业 | 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 | 省计委 | 城市供水包括自来水和回用水。省辖市城市供水价格和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省计委制定,县(市)城市供水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含管道公司供气价格) | 省计委 | 城市管道天然气和义马管道煤气销售(到户)价格及相关取费由省计委制定,鹤壁、平顶山、焦作等市煤气燃气销售价格及相关取费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热力销售价格 | 省计委 | 全省供热企业。省计委制定作价办法,具体热力销售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标准 | 省计委 | 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出租车租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机动车停车费,自行车看管费。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价格按属地授权省辖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 | 省计委 | 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收费标准。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价格按属地授权省辖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有线电视业务收费标准 | 省计委 | 有线电视业务收费标准。省有线电视台业务收费标准由省计委制定,市、县有线电视台业务收费标准按属地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8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9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国家铁路、民用航空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价格及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联运代理费率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客车运输,地方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企业、民用机场,公路、铁路联运代理服务企业,汽车客运站 |
车辆通行费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独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通行费收费标准 |
10 | 医疗和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它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价格,其它药品零售价格,部分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医疗单位自制制剂零售价格 | 省计委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和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中央定价以外的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部分中药饮片的零售价格由省计委制定;省直属和中央及部队驻郑医疗单位的自制药品(医院制剂)由省计委核定,省辖市以下(含省辖市)医疗单位自制药品(医院制剂)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办法定价 |
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价格 |
公民临床用血价格 | 省计委 |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和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临床用血价格 |
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11 | 教育 | 教材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教材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 省计委 | 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插页、封面加价及零售价格 |
教育收费标准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中小学、大中专杂费、学费、借读费、住宿费等,民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各类报名考试费、专业资格考试费,省级以上法定培训收费等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收费、各类培训班收费等按属地授权省辖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12 | 部分房地产 | 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 |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省辖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辖县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属地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享有政府优惠政策开发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公有住房(含廉价住房)租金标准 | 省计委 |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及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价格按属地授权省辖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 省计委 | 全省物业管理经营单位。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授权省辖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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