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价管 〔2008〕10 号
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环城电业局:
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中明确提出“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改委也先后三次在豫发改价管[2004]1059号、1127号和豫发改价管函[2004]467号中对种植业、养殖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规范电价秩序,现结合洛阳实际,并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将我市农业生产电价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1、农业生产电价指农业、畜牧业、渔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生产用电的价格。包括种植、育秧(苗)、积肥、电犁、灯光诱虫、打场、脱粒、打井、农业灌溉、农田排涝、养殖、临时防汛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用电。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及其他服务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副食品加工业是指直接对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及其他农副食品的加工活动。 2、城郊及农村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饲料作物、绿肥作物等为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的农产品和副产品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种植经济性林木花木,经营观赏性园林、营业性生态农庄山庄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城郊及农村养殖畜类、禽类、水产等用电(除用于观赏、娱乐、取用皮毛等用途用电),直接用于养殖的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养殖场区内的附属设备如孵化、饲料加工等用电,属于自产自用电量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非自产自用的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