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08〕13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逐步减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充分发挥第二类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共卫生安全,在对第二类疫苗流通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发改委对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决定对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愿受种,并且由公民自费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目前第二类疫苗主要包括预防甲型肝炎、成人乙型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感冒、痢疾、气管炎、腮腺炎、风疹、水痘、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性腹泻、流感嗜血杆菌等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二、对第二类疫苗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向适宜人群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在不突破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供应的第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上级疾控部门采购的第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人群接种,即在此差率内,接种单位可自行确定第二类疫苗的销售价格。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经营费用,基层疾控部门从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三、接种服务费、耗材费的收费标准。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和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次2.50元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 。四、加强疫苗接种的价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建立健全第二类疫苗经营台账,及时将第二类疫苗的购销价格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后)。各疫苗接种单位要做好第二类疫苗,以及疫苗接种服务费和耗材费的明码标价工作,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疫苗接种的价格监管,开展疫苗价格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加价、乱收费,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五、本通知自发文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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