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单位: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8]168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国家电价调整措施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价违法行为。

二、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河南省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

四、省电力公司对各县级电网的趸售结算电价另文下达,淅川县销售电价另文下达。

 

附件:一、河南省电网直供销售电价表

二、河南省电网直供峰谷分时电价表

三、河南省趸售县(市)销售电价表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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