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管[2007]117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趸售结算电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我省2008年电价调整总体安排,现将各县趸售电价调整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河南省电力公司趸售各县局化肥电量结算价不调整,趸售各县局正常电量结算电价执行标准见附表。 二、河南省电力公司与洛阳、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的内部结算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79元、0.342分元。 三、以上电价均不含农网还贷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及地方水库移民资金、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由各县电业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据实征收,足额上缴。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趸售结算电价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