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价办〔2008〕20号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解决农民在涉农价格和收费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我市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保证农民持续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价格、财政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深刻领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精神,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开展“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切实树立关注民生,保护农民的思想观念,增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清理整顿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协调、检查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电话:63931135)。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工作人员和联系电话,做到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健全,领导到位,层层有人抓,事事有落实。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王虎立 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王喜乐 市物价检查所所长石建超 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李泓壮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县级调研员成员:刘长轩 孙美斌 吕宝珠 郜宏杰 许玉寒 申双选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8月30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开展市本级涉农价费清理,搞好全市清理整顿的督察指导、重点抽查、社会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有计划地选择清理整顿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召开现场会,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各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认真制定清理整顿方案,严格按照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政策界限、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层层负责,落实到人,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要把清理整顿和规范涉农价费行为,作为本部门和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自觉清理、纠正违规行为。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落实、不执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彻底,特别是因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三、集中力量,分步实施,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根据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县、区价格、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力量,组织实施,按照“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集中清理,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检查,巩固清理成果”的步骤开展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一)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8月30日前)。通过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各级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广泛动员,全面启动我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二)集中清理,公布清理结果(9月30日前)。市、县、区价格、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政策界限,确定取消或保留项目、降低标准、废止或修改文件;对属于市以上下发的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省统一制作的《涉农价格服务清理情况统计表》、《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于9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清理取消的项目、降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废止和修改的涉农文件等逐级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式。(三)加强检查,巩固清理成果(11月10日前)。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要按照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及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组织对所辖区域内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价格、财政部门将组织进行抽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两级价格检查部门要紧密配合清理整顿,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对于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同时,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次清理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四、积极行动,加强督导,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的清理整顿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出清理工作重点,加强政策宣传,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对农民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涉农收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和舆论氛围。(二)要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增加涉农价费政策的透明度。通过清理整顿,各执收单位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在收费公示牌上标明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三)强化调查研究和工作督查。市、县两级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县、(镇)、村、农户,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要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定期听取清理整顿进展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检查督导,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点部门、问题较多的涉农收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四)各县(市)、区要按照清理整顿划分的阶段,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将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要求,决定对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国家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凡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为农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发放相关证照之机,搭车收费。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用电价格,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电价。(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基础上,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免收作业本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生期,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对自愿在校就餐学生,学校可按照保本原则收取伙食费。对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按规定标准收取中招报名考试费用。除此之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普通公办高中学校,除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含择校生“择校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外,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择校生的比例以学校为单位,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的30%,严禁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提高择校生比例。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向农民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每人每次4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独生子女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市、县级鉴定费均为每次50元。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工本费,每证5元。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市、县两级分别为每例200、150元。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八)殡葬服务收费。整顿殡葬服务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重复收取的费用,纠正价格公示中项目、标准、依据以及自愿选择项目不明等问题。在整顿的基础上,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服务继续按现行管理权限实行政府定价,要稳定基本殡葬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对经常发生的抬尸费、悼念厅(告别厅)使用费、骨灰存放费、花圈租用费、停车费、骨灰盒价格等一般性殡葬服务,在坚持自愿和加强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放开殡葬特需服务收费。试行殡仪服务收费“一费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简便透明的收费管理方式。整顿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要重新公示。殡仪馆应于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项目和费用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所有经营性公墓的墓地价格和管理费用等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价格备案。    (九)有线电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十)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一)乡镇卫生院(所)服务价格。属非营利性的乡镇卫生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核定的现行县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具体价格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各市确定。要保持乡镇卫生院(所)服务价格的稳定,加强价格监管,重点治理自行提价、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等乱加价乱收费现象,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十二)电信服务收费。农民装移固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要从低核定,现行标准偏高的要降下来。电信企业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开通电信服务功能并收费。要制止电信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的行为。    清理整顿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界限,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开展的原则,由省、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一) 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8月20日前)。通过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工作方案,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具体政策界限、方法措施,动员部署各县(市)价格、财政部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集中清理,公布清理结果(9月30前)。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分级清理的要求和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政策界限,对属本级下发的文件,确定清理结果(分为取消或保留项目、降低标准,废止或修改文件);对属省以上下发的文件,研究提出清理的建议。并填写《涉农价格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9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确定省级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废止、修改的涉农文件。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经过清理整顿,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废止、修改的涉农文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检查,巩固清理成果(11月10日前)。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废止、修改的涉农价格收费文件是否落到实处,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案件,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暴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用电、农民建房、子女上学、办理婚育证明等乱收费要重点治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完善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各地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武,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四)做好总结上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地要以省辖市为单位将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包括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金额、废止、修改的涉农价格收费文件及完善涉农价格、收费管理的意见、专项检查等情况,于11月20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1、涉农价格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2、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涉农价格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
价格、收费项目现行标准审批机关及执行文件清理结果或建议有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备 注
项目取消/保留降低标准减负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发改委;2、价格及收费项目,包括各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指导价。3、“清理结果或建议”,即属省级以下设立的项目,填报清理结果;属省以上审批项目,附件2: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
收费项目现行标准审批机关及执行文件清理结果或建议有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备 注
项目取消/保留降低标准减负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填写,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2、价格及收费项目,包括各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指导价。3、“清理结果或建议”,即属省级以下设立的项目,填报清理结果;属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出清理建议。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