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洛发改收费〔2008〕25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发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牡丹观赏园:

      现将《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牡丹花会声誉,塑造古都洛阳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等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牡丹花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牡丹花会期间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含缆车、环保电瓶车、观光车、导游讲解费、停车场收费等)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牡丹花会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牡丹观赏园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牡丹观赏园要提前2个月时间,将当年花会投入、增加服务内容、花会期间举办大型活动、花情花期预测等情况及制定或调整门票和服务价格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原则,及时认真核定各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制定门票价格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认真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深入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坚持合理补偿成本,体现景观品位和资源价值原则,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七条  牡丹观赏园门票实行基准价格和弹性价格相结合的定价方法。基准价格为花卉盛开期的价格;弹性价格为基准价与早开期、败落期花情花期相联动的门票价格(含零售价格和团队打折价格)。早开期、盛开期、败落期依当年花会前气候情况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弹性价格中的零售门票价格=基准价格×(1-25%)(联动门票降低幅度控制在15%-25%之间,下同);盛花期按基准门票价格执行。执行弹性价格期间的团队优惠门票价格按弹性价格下浮不超过5元。牡丹观赏园应严格执行基准价格和按花情花期核定的弹性价格,一律不得随意提高门票价格和降低对团队门票的优惠幅度。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牡丹观赏园的规模、知名度、投入成本、花情花期、整体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等,核定不同时段、不同档次的门票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比价合理。为逐步规范花会期间的团队门票价格,每年9月底前,公布下年度牡丹观赏园对团队的优惠门票价格,便于牡丹观赏园和旅行社对外宣传促销;牡丹观赏园花会期间门票基准价格和弹性价格在当年3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牡丹观赏园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在园内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表演等活动,原则上实行免费。对确有一定观赏价值、面向游客自愿选择、且投入成本在10万元以上的临时展览项目,可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经批准设立联票的,其价格应低于普通门票和临展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价格应明码标示,分别出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搭售,欺诈顾客。
在牡丹花会期间,各观赏园与其他常年开放景区(点)为方便游客自愿实行联票的,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双方应明码标示联票、普通门票价格,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条  牡丹观赏园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看管等服务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单独明码标价,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各牡丹观赏园应深入挖掘牡丹观赏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展现牡丹观赏价值,提升牡丹观赏品位,进一步完善园区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质价相符、和谐文明、宽松舒心的游览环境。
      第十二条  各牡丹观赏园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政策的规定,对1.4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离休人员、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寿星、残疾人凭证件实行免票;对学校组织九年义务教育学生集体游览的,凭由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印章的学校介绍信实行免票;对高中以上学生(含大学生、研究生)及60岁以上老人凭证件实行半票。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牡丹观赏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扩大对本市居民的优惠范围。
      第十三条  各牡丹观赏园设置的配套停车场,已经市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牡丹花会期间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经市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处同意、市价格部门备案后,按《洛阳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洛发改收费〔2007〕52号)规定的公共停车场(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牡丹观赏园要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的种类、价格、优惠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对实行联票的观赏园,要标明本园门票价格、联票景点门票价格和联票价格,并注明由游客自愿选择;对实行花情花期与门票价格联动的,必须及时更换明码标价牌,杜绝各类宰客现象,并自觉接受游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价格执行情况与门票价格联动等动态监管制度。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各牡丹观赏园价格诚信档案,对有违价行为的园区列入黑名单。牡丹观赏园当年第一次查证违价事实属实,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并依法进行处理,暂不与门票价格挂钩;第二次责令退还多收部分、依法从严进行处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视情节降低当年花会门票价格15%-30%;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价格管理政策,除以上各项处罚外,下年度将直接调低门票价格。
      第十六条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花会市场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花会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大花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牡丹观赏园违反价格管理政策、损害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予以查处。
     1、不执行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和联动价格的;
     2、不按规定落实门票、联票和相关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的;
     3、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旅行社优惠幅度,以各种手法变相低价竞销,进行恶性竞争的;
     4、以门票价格回扣、奖励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游客的;
     5、不执行政府统一规定优惠政策的;
     6、导游讲解服务、停车场看管服务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7、强制出售联票、捆绑搭售服务项目强行收费,损害洛阳整体旅游形象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综合治理,规范牡丹花会市场行为,维护古都洛阳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1、加强部门协作,维护花会市场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旅游、工商、公安、质量监督、交通、监察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积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功能,及时查处旅游价格违法行为。
     2、加强门票价格整体调控,稳定花会市场价格水平。制定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价格部门应综合考虑旅游市场发展状况、花会成本投入、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合理制定门票价格,保持门票价格水平的基本合理和相对稳定。充分发挥价格在配置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上的杠杆作用,全面提高旅游经济效益。
     3、认真落实旅游团队购票优惠控制比例,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各牡丹观赏园与旅游团队签订协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优惠幅度不得低于门票价格或联动价格的80%(不含联票),不得采取赠券、赠送有偿服务或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团队,违者价格主管部门将按规定降低其门票价格。各旅行社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自觉维护洛阳旅游的良好形象,对违反价格管理政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由旅游、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诚信经营。各牡丹观赏园要建立健全价格自律机制,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要以提升园区品位,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实现从单纯依赖不正当价格竞争向依靠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转变,提升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美誉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监督作用,积极参与旅游价格市场的规范、发展和管理,推动各牡丹观赏园加强行业自律、创建企业诚信、拓展服务领域。
     5、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营造良好价格环境。各级价格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及时公布价格信息,通过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的监督,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价格环境。
      第十八条  牡丹观赏园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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