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09〕 5 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近期,国家审计署在我省审计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区对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征收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到位。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2524号)精神,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要认真把关,逐个甄别,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和征收政府性基金(附加)的意见,并加盖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的公章,于2009年2月18日前上报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各级电力部门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故意瞒报的县(市)区,将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对于漏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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