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适应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规范化管理,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新增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9号)要求,我们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所列项目均属用户委托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各级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实施的监测、检验活动不得收费:
(一)非接受用户委托进行的监测、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