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主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以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我市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列入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安排500-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或参股跟进投资,补助资金从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
第二条 对新建和引进符合我市五大战略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新材料、硅光电、能源电力、石油化工)和五大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新能源汽车)应用方向,且承诺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省级各类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各类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 每年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对外开放,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企业需求。
第四条 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10万元;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奖励(补贴)资金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的规定,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平台,运行良好的平台每个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含试点),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对在洛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形成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之50%,由财政予以资助,用于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
第八条 对全市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大力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服务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的共性平台,按一定比例给予建设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每个工程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从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积极支持我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驻洛大学参与、民营机构自主运营的机制。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产学研结合,促进大学科研水平提高。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期间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围绕我市五大战略新兴产业,对开发园区建设的科技创新“园中园”,被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授予专业化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完善产业用地公开出让办法,实行产业政策和工业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相结合,从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中预留部份土地指标,优先保障五大战略新兴产业中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土地供应,确保大项目按期落地。市新增土地用地指标中的三分之一用于“5 5”产业的关键性重大项目,并为企业发展预留空间。
第十三条 加大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通过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国内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再奖励50—120万元。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奖励12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上市奖励8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奖励50万元;在美国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简称OCTBB)、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导企业理性买“壳”上市,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以高科技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可予以不高于30%比例的参股扶持;对投资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予以实际投资额30%以下比例的跟进投资,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VC)资本投资我市创新型企业,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海外领军型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和创新创业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市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团队)12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资助。用人单位也要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引进的其他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市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资助,用人单位要参照市政府政策制定各自的待遇标准和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围绕我市五大战略支柱产业和五大战略新兴产业应用方向以及人文社科领域,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人才在洛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市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20万元。
第十七条 启动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供来我市创业创新专业人才申请租房入住。向领军人才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对部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政府、单位给予租房补贴,住房三年后可优惠出售给人才个人。首次购房的,对领军型人才按前三年个人所得税额给予补贴;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前三年个人所得税额的30%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我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申请中原学者和院士工作站,对申请成功的,市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中原学者和院士工作站各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