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10〕2号)

洛发改价管〔2010〕2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洛阳市水务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解决水价偏低造成的企业经营、发展矛盾和水资源浪费,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我委在依法组织“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并广泛听取网民和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意见。经市党政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省发改委批准,现将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供用水分类和分类水价(一)供用水分类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要求,将我市城市供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指洛阳市城市区居民(含常住流动人口)生活用水,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等用水。非居民用水:指将原行政事业、工业、商服用水统一合并为“非居民”,即洛阳市城市区工商业、行政事业、医疗单位、宾馆、餐饮、营业性写字楼、体育场馆、基建、大众便民浴池等用水。特殊行业用水:指洛阳市城市区娱乐场所、高档洗浴等康乐场所、洗车行等用水。(二)分类水价1、居民用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已抄表到户的,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每户每月用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水价为1.4元/立方米,用量在5-13立方米(含13立方米)部分水价为1.65元/立方米,用量在13立方米以上部分水价为3元/立方米。(2)居民生活用水未抄表到户的,统一执行1.65元/立方米;对趸售单位执行1.5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让利0.1元。(3)低收入群体用水价格在执行1.4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基础上,每月免交2立方米水量的水费。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20元/立方米。3、特殊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8.0元/立方米。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3项费用分别按标准由市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二、实行差别水价除居民用水以外的行业在上述水价基础上实行行业差别水价和定额差别水价。(一)行业差别。参照2005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200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抑制部门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用水价格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3元。(二)定额差别。按照我省现行定额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09)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对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超额部分加收1-2.5倍的加价水费。      市水务集团要加大供水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杜绝跑冒滴漏,减少产销差率,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供水成本。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水价改革调整工作顺利进行。本通知自2010年1月抄见表量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供水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物价检查所。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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