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13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公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各类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设施要求,具体见《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4)。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5)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商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商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生产客车底盘准入的,应当符合《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6)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二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2.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3. 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4. 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 5.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6.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                                   附件1: 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产品类别 品种 说    明
货车 轻型货车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可以牵引挂车的车辆,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7500kg。
中重型货车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可以牵引挂车的车辆,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7500kg,其中重型货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000kg。
客车 轻型客车 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车长不大于6米;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各类客车。
大中型客车 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车长大于6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客车。
                    附件2: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准入条件
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商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5 生产纲领:重型货车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 企业商用车产品的年生产量应当与获得准入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
6*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货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驾驶室、车架(底盘)、车箱/车厢的制造能力。 客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车身的制造能力,其中制造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底盘)的制造能力。 各类商用车企业生产能力及设施的要求,具体见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
7* 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连杆可外委托加工。
8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9*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0*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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