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豫工信〔2011〕359号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9-28】【信息来源:本站】【字体: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三、生产工艺 (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 (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五、生产规模 (十)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十一)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十二)现有的铜合金、铝合金、镁合金等有色金属铸件,等温淬火球铁及特种铸件(如耐热、耐磨、耐腐蚀、高合金铸件等)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铸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吨/年。 (十三)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新建企业不低于20万吨。 六、铸件质量 (十四)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 (十五)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材质及金相组织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七、能源消耗 (十六)企业需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十七)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1~表6)。   表1   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冲天炉的熔化能力 (t/h) 能耗指标 (kg标准煤/t金属炉料)
≤3 <140
>3~<10 <135
10~20(水冷炉) <125
  表2 无芯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感应电炉容量 (t) 能耗指标(kW·h /t金属液)
0~0.8 <600
1.5 <580
2 <570
3 <560
5 <550
  表3 电弧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弧炉的容量         (t) 1.5 3 5 10 20
能耗指标(kW·h /t金属液) 830 800 780 760 740
  表4 感应电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       (t) 0.15 0.3 0.5 1 2 3 5
能耗指标(kW·h /t金属液) 830 800 740 720 695 685 670
  表5 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       (t) 0.15 0.3 0.5 1 2 3
能耗指标(kW·h /t金属液)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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