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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