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企新兴产业实施意见解读

解读《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新型业态
◎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


     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民营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终于得到实质性落实,民营企业迎来了更大发展空间。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务院去年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为落实好这一政策,《意见》指出,要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其次,在金融政策方面,《意见》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同时,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第三,在创新发展方面,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新型业态。将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同时,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第四,在服务引导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将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将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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