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伊滨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内外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明显加快,中原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市作为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在承接产业转移中面临难得的政策机遇。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1〕81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挥我市区位优越、劳动力资源丰富等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打造产业转移承接平台,健全产业转移推进机制,全方位、多层次承接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高新、西工、涧西、洛龙、伊滨等中心城区重点承接发展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偃师、孟津、新安、宜阳、伊川、洛宁、汝阳、嵩县、栾川等县(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各具特色、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形成有序承接、集中布局、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格局。在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集聚区规划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主攻方向,加强承接的针对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优势,有重点地确定主攻方向,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专业招商、专题招商、产业链招商或重大题材招商,积极推行坐地招商,市、县(市、区)要在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和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常年招商办事机构,重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坚持市、县(市、区)领导长期外出招商,要加强与知名企业的联系,尤其是要紧盯国内500强企业,争取再投资;支持采取资源整合、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积极承接发达地区链式或集群式产业转移。境外重点承接台湾、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制造业,以及香港、新加坡的现代服务业。

(二)提高承接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坚持承接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承接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企业,大力承接市场空间大、增长速度快、转移趋势明显的汽车(重点是轻、中、重卡)、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工、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吸引发达地区产业链及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龙头企业落户洛阳。鼓励支持有色、化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承接促进精深加工、延长链条提升水平的项目、技术、设备,向产业链高端方向发展。积极引导外来资金投向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新材料等先导产业,加快产业化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形成产业规模,占领未来发展制高点。同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坚持绿色招商,严禁引进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水平项目。在承接沿海企业整体搬迁时,鼓励企业同时更新技术、更新设备,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构建特色园区,提高承接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各类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积极推行区中园、园中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充分发挥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要根据集聚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积极承接既有当地优势又有特色的产业项目。既要积极承接大项目、大企业,又要注意承接产业关联度和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项目。

  (四)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承接效果。借鉴外地“有多好的项目,就有多好的政策环境”的成功经验,积极采用产业业链招商、产业集群招商、园区招商和垂直整合一体化招商等形式,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来洛投资兴业。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县(市、区)探索与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市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20号)精神,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足用好国家、省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国家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内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财政在产业优化资金——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各类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和产业转移示范区,以及投资额度大、吸纳用工多、产品档次高、示范效应好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奖励。

2.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精神,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011—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承接项目建设用地。各地要搞好工业用地规划,各类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市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市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五)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搞好当地劳动力的统计,建立人力资源库。同时要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保障有充足的劳动力供企业使用。

  (六)落实优惠电价。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价管〔2009〕1976号),省级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经省发改委核定批准后,大工业用电价格按《河南省电网直供电价表》所列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七)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直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承接产业转移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检查,跟踪问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指导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情况进行一次排序,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市委、市政府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三)树立服务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宗旨,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尤其是在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评手续办理等方面,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

  (四)优化发展环境。综合治理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周边环境,按照“上下联动、属地整治”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营造一个宽松的建设环境。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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