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工信【2012】64号
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国(境)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我局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局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一)人事科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担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审核报批和证件保管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廉政审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填写《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依次经纪检监察室、人事科、主管人事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第三章 证件与请销假管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在领取后5日内,交由局人事科集中保管,并填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登记表》;因私出国(境)前,应按照《请休假管理规定》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持批准的请假手续和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到局人事科办理证件登记(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单位、证件号码、有效期限、每次出入境时间)和请假备案手续。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回国后,应在5日内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并同时上交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2.违反外事纪律,有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
3.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没有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处置。
1.出国(境)私自不归的;
2.出国(境)期间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3.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超期未交所持出国(境)证件或拒不交出证件的;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局纪检监察室、人事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