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国、全省、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豫发〔2010〕12号)、《洛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洛发〔2011〕4号)和《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洛政〔2010〕74号),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才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洛阳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打赢“六加一”攻坚战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一)加快人才培养方式创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人才培养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培养方式创新,大力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人才。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的作用,培养、吸引、带动一大批年轻优秀高层次人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工作经费投入,加快自身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培养步伐。鼓励各驻洛高等院校发挥自身科技人才优势,建立大学科技园,引导大学师生创办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的新项目,促进项目成果就地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产学研结合,培养一批科技型企业家。鼓励我市科研院所利用科技优势,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结对子,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基地,采取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形式,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基层有序流动。依托大型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定期了解大中型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订单培养,培训费用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职学习。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在职学习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洛办〔200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办好公务员在职英语培训班,适时开办金融与财经等培训班,学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积极与国内知名院校联合办学,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硕士(MBA)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三)注重各类实用人才的培养选拔。在做好名医名护、公益性企业首席员工培养选拔的基础上,将行业性拔尖人才培养选拔的经验、做法推广至我市各个领域,积极开展好名师、名导游等各行业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努力建设一支在全省、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实用人才队伍。

(四)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1211工程”。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洛办〔2009〕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用5-10年时间,在国家和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集聚10名具有国际化水平的领军型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20名创新创业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100名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重点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立1-2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五)实施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520计划”。围绕竞争优势突出的装备制造、新材料、硅光电、能源电力、石油化工等五大战略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发展的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文社科领域,用5年时间,每年引进20名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

(六)加快人才使用机制创新。各单位在优秀人才的使用上要解放思想、大胆使用,积极为优秀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舞台。支持科技型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以股权激励的形式鼓励科技人员投身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在代表和委员候选人提名、增补时,要有更高比例选拔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各级各部门出台重大政策、决策前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实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创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风尚。

二、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七)对于“1211工程”引进的人才。其优惠政策按照洛办〔2009〕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于“520计划”引进的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安置经费50万元,在洛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一次性给予研发经费120万元。

(九)对于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范围是指除“1211工程”、“520计划”引进的人才以外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时间的工作合同。1、安置经费: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对引进的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对引进的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2、研发经费:对引进的两院院士、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在洛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凡在洛主持实施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属于我市传统主导产业或优先发展领域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获得国家人文社科基金以及教育部、省人文社科规划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3、配套政策:引进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中),由教育部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引进急需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经市编委会同意,可以突破现有编制和增人计划限制,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积极予以支持。

三、关于激励本地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十)现有高层次人才:对于在洛工作五年以上的两院院士,市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市财政每年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上述人员在洛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研发经费120万元。凡在洛主持实施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属于我市传统主导产业及优先发展领域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获得国家人文社科基金以及教育部、省人文社科规划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一)市优秀专家及行业性拔尖人才:将市优秀专家的年度津贴由目前的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年3000元;对我市评选出的名医名护、名师、名导游、首席员工等行业性拔尖人才,在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优秀专家时,予以优先推荐;建立拔尖人才年度体检、休假制度,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便利和条件。

(十二)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本地新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除安置经费外,按照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待遇。同时,对进入院士序列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进入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序列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关于对用人单位建立研发平台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我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对建立成功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院士工作站1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5万元奖励。

(十四)对新建和引进符合我市“5 5”产业应用方向,且承诺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简称“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省级各类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各类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五、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的成果奖励政策

(十五)对高层次人才的成果奖励。在洛实施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文华奖”、“梅花奖”和“群星奖”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华奖”、“梅花奖”和“群星奖”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一等奖以及省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二等奖以及省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教育部与省三等奖和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六、关于优秀人才的表彰宣传

(十六)设立优秀人才专栏。在市属新闻媒体、洛阳人才工作网设立优秀人才专栏,对我市各级专家及名医名护、高技能人才等优秀人才的成果、事迹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建立科技贡献荣誉榜。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宣传,在市属新闻媒体建立科技贡献荣誉榜,实行季度入选、年度总评,每年在全市科技大会上对上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八)大力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完善以贡献大小为依据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重奖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设立“优秀人才贡献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引进人才工作奖”、“人才培养工作奖”、“人才工作先进奖”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奖励,激发各类优秀人才的工作动力和创新活力。

七、关于人才工作体制的改进完善

(十九)完善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健全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正科级行政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专项报告制度。理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人才工作职责,在教育、卫生等人才数量较大的市直部门设立人才工作办公室,为正科级机构。

(二十)选好配强人才工作人员。选好配强市、县(市)区人才工作力量,把那些思想解放、求贤若渴、有奉献精神的同志充实到人才工作队伍中来,保证“编制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十一)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围绕培养、引进、留住、用好各类优秀人才,把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内容涵盖全面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人才工作的考核。提高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人才工作专项考核的权重。

八、关于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保障体系

(二十二)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与1-2名高层次人才结成联系对子,经常到联系对象所在单位走访、调研,了解联系对象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帮助联系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三)为高层次人才配备社会事务助理。以2年为一个管理届期,每期选拔50名左右副县级后备干部,担任院士、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引进的国内外领军型人才的社会事务助理,为其潜心科研提供良好环境。服务期满后,经考核,表现特别优秀,得到高层次人才充分肯定的,优先提拔使用。

(二十四)强化市委组织部专家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以及大型企业配备人才工作专职联络员。加强对各类优秀专家的联络服务,充分发挥专家疗养基地、专家医疗保健基地和博士联谊会、优秀专家联谊会的作用;加强对市优秀专家的平时考核,建立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制。

(二十五)打造高层次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好高层次人才信息中心,建立层次合理、动态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强化洛阳人才工作网的功能,对其进行改造升级,将其打造成为我市人才政策发布、优秀人才事迹宣传以及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发布、为各类人才诚信服务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

(二十六)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待遇落实、项目扶持、以奖代补以及全市性人才表彰项目的奖励等方面;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发挥好专项资金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各企事业单位用于人才投入的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九、附则

(二十七)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结合洛阳市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单位的配套政策。

(二十八)上述各种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组织平等享受;对优秀人才的宣传表彰,非公有制组织平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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