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克服项目建设、筹资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困难,实现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原则及重点 (一)支持原则 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支持、帮助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措施 (一)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1、健全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把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全部纳入对民间资本的开放范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健全中小微型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中小微型企业在土地报批、资源配置、政府采购、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大企业同等待遇。 2、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创业者和初创办的小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发展。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指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归国留学生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失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 3、完善工作制度。坚持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发布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的典型案例。全面推行投资项目领办制度,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项目由市直部门负责领办,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领办。建立健全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对纳入市定“小巨人”培育企业、重点信息企业范围的中小企业,分别由市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分包。充分发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市直部门、金融机构和先进个人等定期进行表彰。 4、建立激励机制。市财政注入引导资金,鼓励社会捐赠,建立洛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奖励基金。设立“管理创新奖”、“创业典范奖”、“优秀发明奖”、“最具社会责任感奖”等奖项,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在全市营造“思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助创业”的全民创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5、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逐步扩大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在3.5亿元市经济转型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小型微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审核,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7、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具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均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各级政府采购,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中小微型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8、继续减免涉企收费并清理不合规收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 (三)努力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9、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根据《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洛政办〔2012〕68号),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发放优惠信用贷款,简捷、快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 10、建立中小微型企业信贷奖励机制。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尽快出台金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具体措施。市政府建立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考核机制,确保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亿元,且贷款平均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建立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引导银行开展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继续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2009〕17号)关于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补贴的支持政策,加大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补贴力度。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保费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以下,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2、降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至基准利率的0.8倍。政府性担保公司适当下调担保费率。 13、实行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中小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14、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利用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资金来源。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在国内A股上市的中小企业最高可奖励500万元。积极发展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15、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中小企业新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产业创新平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搭建产学研军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与大专校院、科研机构、军工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进行联合创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放研发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和技术服务。 16、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大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开展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以及专利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17、鼓励中小企业技改提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新增技改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没有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中小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其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给予30%—50%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8、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实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不断扩大培育范围。每年新增20户左右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通过政策倾斜,促其成为主业突出、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规模效益、带动力强的“小巨人”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协作配套产业链中的骨干企业。 1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五)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20、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开展和参加各种有针对性的市场推介活动。积极组织中小微型企业参加各种会展活动,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拓展市场。设立洛阳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展会,要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对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展会等活动,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1、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大力扶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生产或研发的首次投放市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中,以及示范工程应用推广中给予大力支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本地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鼓励大中型企业采购本地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对每年采购本地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采购额度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争取国内外知名展会,开展扶持外向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系列活动,举办外贸产品展销会。优先支持开拓国际市场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额,由国税部门提供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90%的贷款,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资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出口保单数额,由信保公司出具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90%的贷款,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20%的资助。 (六)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3、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创新。实施中小微型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24、加强中小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参加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支持对中小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培养人才。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中小企业高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中小企业培训经费。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为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施代理,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免收档案管理费。中小企业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意见》(洛发〔2011〕18号)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促进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25、统筹安排中小微型企业及其产业集群发展用地。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加大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使用等三类建设用地,多渠道缓解中小微型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各级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产业集聚区都要集中建设标准化厂房,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中小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26、改善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中小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八)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27、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不断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逐步建立并及时发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出台洛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计划,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8、加强运行监测。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不断完善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面临困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及时掌握并准确反映企业运行情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中小微型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信息。 附件:洛阳市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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