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文件
洛发改办〔2012〕90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争取项目和资金表彰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洛阳市争取项目和资金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洛阳市争取项目和资金表彰奖励办法
(试 行)
为建立和完善争取项目、资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市上下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争取国家、省更多的项目资金,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所称资金是指向国家、省等上级部门直接争取到的各类政策性非均衡分配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中央部门专项资金、省基建拨款、省财政及省直部门专项资金(不含新农合资金、医保、养老保险、两免一补、粮食直补、部门自身建设资金、救灾、扶贫、抚恤、低保资金等)。
(二)奖励对象:争取项目及资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项设置
(一)洛阳市争取项目及资金先进单位;
(二)洛阳市争取项目及资金先进个人。
三、评选标准
(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 争取项目先进单位标准
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重大项目,通过努力争取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期限内提前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在申报、争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重大项目,未列入国家、省各专项规划经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当年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在申报、争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奖励名额:按实际达到奖励标准单位个数确定。
2. 争取资金先进单位标准
单个项目争取资金金额在全省位居前3名或占全省比重达到10%的项目计入奖励。
争取资金先进市直部门:单个项目争取资金300万元及以上或多个项目当年累计争取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达到标准单位总数的20%比例确定先进单位;
争取资金先进县(市、区):分别按照贫困县、非贫困县、城市区3类争取资金总额排序,各奖励第一名;
争取资金先进项目单位:单个项目争取资金300万元及以上或多个项目当年累计争取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达到标准单位的20%比例确定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 争取项目及资金先进个人标准
(1)个人在争取项目及资金工作中始终参与,在争取项目、资金的核心要件审批、资金计划下达、重大问题协调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且所在单位获得争取项目或资金先进单位;
(2)个人在组织协调项目及资金争取工作中,及时掌握政策信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上下沟通衔接和协调服务到位,且所在单位获得争取项目或资金先进单位。
2. 奖励名额:按实际达到奖励标准人数确定。
四、奖励方法
(一)奖励形式
1. 通报表彰
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年度争取项目资金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
2. 资金奖励
一次性奖励争取项目及资金先进单位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争取项目及资金先进个人奖金。
(二)奖金标准
1. 争取项目先进单位奖金
争取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50万元;
争取项目总投资50—100亿元(含50亿元),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30万元;
争取项目总投资10—50亿元(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20万元。
2. 争取项目先进个人奖金
争取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企业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直部门、县(市、区)先进个人记二等功,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争取项目总投资50—100亿元(含50亿元),企业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市直部门、县(市、区)先进个人记三等功,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争取项目总投资10—50亿元(含10亿元),企业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直部门、县(市、区)先进个人记嘉奖,一次性奖励800元。
3. 争取资金先进单位奖金
市直部门:一次性奖励争取资金额度的1.5‰;
县(市、区):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争取资金额度的1‰。
4. 争取资金先进个人奖金
市直部门先进个人:争取资金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部门合计争取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先进个人,记三等功,一次性奖励1500元;
单笔争取资金超过300—1000万元(含300万元)或部门合计争取资金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先进个人,记嘉奖,一次性奖励800元。
县(市、区)先进个人:记三等功,一次性奖励1500元。
企业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绩效办、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主要领导任成员的争取项目及资金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绩效办、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奖励的程序
1、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争取情况进行一次认定和奖励,各申报单位在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填报《争取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争取项目或资金经过、项目或资金安排的原则、争取资金数量在全省的位次及在全省所占比重、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确认意见等。
2、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申报单位、个人争取项目及资金情况审核确认。
(1)争取项目的认定。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各环节的作用、难易程度确定争取项目主要单位和配合单位。奖励资金根据参与争取项目相关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分配。由2个单位参与的,主要单位占60%,配合单位占40%;由2个以上单位参与的,主要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配合单位按各环节的作用、难易程度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具体比例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争取资金的认定。按照资金分配渠道确定争取资金的主要单位和配合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对应单位为主要单位,非资金来源渠道单位为配合单位。认定单位争取资金的数量采取按比例分配的办法;由2个单位参与的,主要单位占60%,配合单位占40%;由2个以上单位参与的,主要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配合单位按所起的作用和所作贡献的大小,确定争取资金分配比例,具体比例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认定情况,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资金支出。按照“谁受益、谁支出”的原则,市直先进单位、先进县(市、区)、市属及以上企业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奖励由市财政支出;市属以下企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支出。
(五)资金兑现。由财政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受奖励单位。
(六)否决条件。年度“福民强市”目标考评中两个季度被评为末位单位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取消其该年度评先和受奖资格;在年度行风评议中,相关科室一次被评为最差科室的,取消科室人员先进个人的评先和受奖资格。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表彰 办法 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