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补充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补充意见

洛政〔201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细化《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达到根据行业特点、分类扶持的目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做为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与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形成配套。

二、细分行业优惠政策

(一)软件行业

1.对世界百强软件企业或国内十强软件企业将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将地区总部迁至洛阳或新设立地区总部,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

3.对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软件企业使用网络费用给予30%补贴,优惠期为3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对出口额首超30万美元/年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软件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软件产业园,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电子商务行业

1.对国外电子商务百强或国内电子商务十强企业将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将地区总部迁至洛阳或新设立地区总部,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

3.对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网络费用给予30%补贴,优惠期为3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在我市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利润首次突破50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5.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自盈利年度起,连续3年将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用于企业发展。

6.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年资金流量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7.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8.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费用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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