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2012〕766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财政支持钢铁行业奖励资金申报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重点钢铁企业发展,扩大市场销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财政支持钢铁行业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豫工信﹝2012﹞66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购买我省重点钢铁企业产品的重点用户给予适当奖励。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条件

2012年度购买量超过1万吨且比2011年度增长,增量部分按照2011年底的均价(每吨4000元)给予2%的奖励。

二、申报材料审核程序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用户上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形成正式文件后,上报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

各重点钢铁企业省外用户的申报材料,由钢铁企业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审核上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通知》中所列申报材料,除申请文件外,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可提供复印件。采购合同、发票、汇款证明如数量较多,购买量100吨以下的小额凭证可上报汇总表,列明凭证中各项信息并加盖公章,购买量超过(含)100吨的凭证必须提供原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把关时,需比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钢铁企业同时上报加盖公章的年度销售合同。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钢铁企业的销售资料,需按季度(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

以上各项如与《通知》不一致,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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