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并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节假

第一条  职工均可享受的法定节假全年共计11天,即:元旦1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3天、春节3天。

第二条  部分人员享受的假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五四青年节”,28岁以下青年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国家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不含见习期、试用期未满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

(二)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

第六条  年休假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休年休假,须由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办理休假手续。

(二)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三)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四)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需要调休1天以上的,写出书面申请,需经休假审批领导同意签字后,报人事科备案;临时调整不超过1天的,报请相关领导同意后,到人事科备案;无备案手续的,视为放弃休假。

(五)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向申请休假人说明原因。

机关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

第三章  事假

第七条  机关县处级干部请事假,由局长批准;其他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第八条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

第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请相关领导,并在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章  病假

第十条  机关县处级干部因病请假,由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3天以上病假,需将医院证明和请假审批单一并交人事科备案,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事先无法提供医院证明的,需在上班后第一天向人事科提交证明,方可销假。无法提供证明者,按旷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因患病或工伤不能工作并进行医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丧假等,由人事科审核,按事假权限审批。休假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婚、丧假

第十五条  职工结婚,假期15天(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  直系亲属死亡,料理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的丧事,可请丧假,假期3天(不含节假日)。

二、探亲假

第十七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机关工作满1年的(不含见习期、试用期未满人员)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八条  探亲的对象为配偶和父母。

第十九条  探亲假期

(一)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含节假日,不含路程时间)。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含节假日,不含路程时间);如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含节假日,不含路程时间)。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含节假日,不含路程时间)。

三、生育假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假期6个月,男职工1个月(含节假日)。

第六章  请假、销假和续假

第二十一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凡请休假人员必须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并于假期前一周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请休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按照请假审批权限,申请续假,并报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超假人员回到工作岗位,应当说明超假理由,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擅自请休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且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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