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及
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办〔2013〕58 号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 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及奖励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12 月28 日
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及奖励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调动广大企业家规范企业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注重质量品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劲动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资格
(一)企业在洛阳市注册并独立核算;
(二)企业无较大生产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业在经济效益、项目建设、科技创新、质量品牌、上市融资等方面,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突破;
(四)不属于“两高一资”和房地产行业;
(五)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奖励对象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班子成员
三、表彰奖励
(一)获得奖励的企业法人代表,市政府授予 “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先进个人”,颁发奖金、奖牌、证书;对所在企业授予“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先进单位”奖牌,并通报表彰。
(二)获奖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依法定程序优先推荐为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受名额限制的,可列为人大特邀代表、政协特邀委员。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五、奖项设置
共设置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创新能力突出贡献奖、产品质量突出贡献奖、上市融资突出贡献奖5个奖项。
六、奖励标准
(一)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参选企业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实现税金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划分5 个类别,每类选取前3 名,共设15 个奖励名额。 以极大值为基准进行标准化处理的计分办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实现税金增速两项指标按照各占5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总分相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较高者排名靠前。
1. 基期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 亿元以上(含50 亿元)的企业,选取前3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80 万元、70 万元、60 万元;按名次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奖励120 万元、105 万元、90 万元。
2. 基期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50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50 亿元)的企业,选取前3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7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按名次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奖励105 万元、90 万元、75 万元。
3. 基期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10 亿元(含5 亿元、不含10 亿元)的企业,选取前3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6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按名次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奖励90 万元、75 万元、60 万元。
4. 基期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5 亿元(含1 亿元、不含5 亿元)的企业,选取前3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按名次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奖励60 万元、45 万元、30 万元。
5. 基期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1 亿元(含2000 万元、不含1 亿元)的企业,选取前3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按名次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奖励45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
(二)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按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投资额划分3 个类别,第1 类取前5 名,第2 类取前3 名,第3 类取前2 名,共设10 个奖励名额。投资比例相同时,完成投资额较高者排名靠前。
1. 对固定资产投资10 亿元以上(含10 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选取前5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100 万元、80 万元、7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
2. 对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10 亿元(含5 亿元、不含10 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达60%以上的,选取前3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6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
3. 对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5 亿元(含1 亿元、不含5 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达70%以上的,选取前2 名。按名次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40 万元、30 万元。
(三)创新能力突出贡献奖
国家、省新认定或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按级别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0 万元、10 万元。
(四)产品质量突出贡献奖
1.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对获奖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获奖个人奖励60 万元。
2. 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个人,对获奖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获奖个人奖励50 万元。
3. 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0 万元。
(五)上市融资突出贡献奖
1. 企业成功上市的,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50 万元。
2. 企业通过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实现融资超过1 亿元,
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0 万元。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金融办等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
(二)责任分工。项目投资完成额、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实现利税及增速等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创新能力、产品质量、上市融资突出贡献奖由各职能部门申报。
(三)评选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后,经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奖励。
(四)工作纪律。对在统计、申报、考评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中的资金奖励政策与其他文件中重复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发〔2011〕21 号)自动废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2013 年12 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