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3年度洛阳市电子信息产业行动计划
政策资金的通知
洛工信〔2014〕67号
各县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扶持力度,落实《洛阳市电子信息产业行动计划》(洛政〔2013〕107号)文件政策,现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1.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税收返还;(2)个人所得税返还。
2. 鼓励引进重点企业。
3. 鼓励本地企业引进外地先进产业化项目。
4. 鼓励采购本地电子信息企业产品
(1)采购本地产品;(2)展览、展销活动展位费补助。
5. 鼓励企业科技、体制创新
(1)创新平台奖励;(2)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奖励。
6. 实行房屋补贴。
7. 奖励资质认证。
8. 培育特色产业基地。
9. 加大对引进优秀人才奖励力度。
10. 支持培训电子信息技术人才。
11. 鼓励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2. 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1、在洛阳境内注册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单位产权明晰,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企业必须纳入全市信息产业月报系统和财政快报系统(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县(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咨询),并每月通过网络按时上报财务信息。若企业尚未纳入信息产业月报系统和财政快报系统,申报资料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洛阳市电子信息产业行动计划政策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由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由所在县(市、区)税局提供的企业2013年度纳税证明。
5、申报第1条第(1)项的企业除提供由中介机构审定的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外,还需提供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2012年及2013年纳税证明。
6、申报第1条第(2)项的企业需要提供2013年企业高管人员收入证明、税局出具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及由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
7、申报第2条的企业需要提供2013年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总部企业的资质证明。
8、申报第3条的企业需要提供2013年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由中介机构审定的投资完成证明、项目投资发票以及由中介机构审定的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
9、申报第4条第(1)项的企业需提供2013年采购发票及合同。
10、申报第4条第(2)项的企业需提供政府组织的2013年展览、展销活动邀请函、文件、宣传材料以及展位费发票。
11、申报第5条第(1)项的企业需要提供2013年政府新认定或批准的电子信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认定证书或文件;对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省级评价优秀、良好的企业,需要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证明。
12、申报第5条第(2)项的企业需要提供现有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剥离时的文件、注资证明及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3、申报第6条的企业需要提供<="" d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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