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暂停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了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5月28日,省发改委下达了有关通知,明确不再受理认定材料。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现将我市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全市范围内201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2015年上半年已受理的材料,待省发改委退回后,我委将按程序退回申报企业。
      二、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工作要求,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后,相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执行。各县(市、区)发改委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并协助做好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衔接,确保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此前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印发的涉及综合利用认定的有关文件,待国家和省明确相关处理意见后,我委再按照最新意见部署执行。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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