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支持企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政策说明

洛阳市支持企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政策说明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洛发〔2013〕10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支持企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支企办〔201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市支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实施细则中部分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报批程序等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说明。
       一、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一)现有企业新上(技改)项目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上年度,正常生产运行的企业新上或技改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
       2、扶持政策: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3、政策说明:
       (1)资金到位凭证、所得税纳税证明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包括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和新上(技改)项目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审计等内容。
       (2)本政策税收返还指企业新上或技改项目2014年新增收入带来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基数非企业全部所得税。
       (3)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没有区分新上(技改)项目部分,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按照新增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上(技改)项目税收返还数额,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审计报告落实返还政策。
       (4)按现行征缴方式,所得税地方留成应由市、县分级负担,企业申请表均加盖县(区)发改委、财政局公章进行确认。
       二、支持企业创新
       (六)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1、适用范围:建有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含与院校联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为进一步提升研发平台的研究、设计、试验等创新能力而进行的平台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增用于研究开发、实验验证、设计仿真、工程试验、技术交流与管理等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相关支持软件等。
       2、政策说明:
       投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环评手续。
       (七)企业产品创新奖励政策
       1、适用范围:企业创新产品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中,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国内领先、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3年后新投产、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2、扶持政策:按照创新产品新增加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其中项目建设投产的新产品,已经获得产业优化资金支持的首年度不再奖励。
       3、政策说明:
       (1)提供河南省科技技术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水平,或取得国家级行业协会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或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2)企业创新产品新增增值税专项审计报告,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产销对接支持政策
       1、适用范围:洛阳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采购本地企业产品的大中型企业,不分所有制、隶属关系等,包括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建筑及房地产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等。不包括公共服务企业(电力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热力公司、通信公司、银行等)。本地企业产品不包括采购煤炭、矿石等初级原材料。
       2、扶持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对每年采购本地企业产品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采购额度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3、政策说明:
       提供采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采购物资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政策
       1、适用范围:洛阳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政策:对由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国家级或区域性重点企业展览、展销活动、展销推介活动,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3、政策说明:
       需提供参展票据(转账单、发票)等。
       四、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市困难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适用范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周期性困难,已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有望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报纳税的困难企业。
       2、扶持政策: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企业可申请缓缴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法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率,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城市公用附加费先征后返;污水处理费缓缴半年。污水处理费一年内不得两次申请缓交,两年内不得有超过一季度时间的缓缴申请。
       3、政策说明:
       2015年3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8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提出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因国家、省政府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从部分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我市困难企业可直接享受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故本条政策取消。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产业集聚区用电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企业位于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产业集聚区边界以省划定的范围为准;企业(项目)具有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企业为大工业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并正常生产的企业。
       2、扶持政策:对入驻县域内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电享受省网直供大工业用电价格。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内洗煤厂、墙材厂、混凝土厂、非建材为主导产业的集聚区内的建材企业等不在申报范围,仍按趸售目录电价执行。
       3、政策说明:2015年4月17日,省发改委下发《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367号),我省城乡各类用电已实现同价。因此,本条政策予以取消。 
       七、报批程序
       市支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合审核联席会,对扶持政策申请进行审核认定,拟定年度支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办理资金拨付、规费缓缴等手续。
       八、有关要求
       (一)未定事宜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洛发〔2013〕10号)执行。
       (二)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本细则自2013年12月28日实施, 有效期三年。奖励期限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奖励执行期限按照前述有关规定顺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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