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加计扣除研发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71),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洛阳市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个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以下,可自行提请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提出。企业按要求准备认定材料:

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汇总表(见附件1);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意见书(见附件2);

3)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

2、企业请于415日前将以上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社发科,请将整套书面材料装到档案袋中,并把《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汇总表》粘到档案袋上。

3、市科技局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材料集中受理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署认定意见书。

二、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工作。企业请于48日前将相关材料(含电子版)一式六份报送市科技局社发科。

三、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中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向企业出具《研究开发项目科技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尚未提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的,请同样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相关文件可到洛阳科技信息网(www.lysti.gov.cn)下载。

 

联 系 人:齐宁  韩冬

联系电话:63926665

电子邮箱:luoyangkewei@163.com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汇总表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意见书

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申请书

附件4研究开发项目科技鉴定申请表


 

 

 

2016年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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