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洛财工﹝2013﹞32号)文件要求,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决定联合对2013年、2014年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一)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
(二)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含)以上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分别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企业完工报告制度。由企业按照要求编写竣工总结报告后逐级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存在的问题等。
三、验收标准
(一)基本达到项目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企业对项目的预期目标。
(二)项目对企业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适合本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工艺流程,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生产规模和提高附加值,预期为本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新增仪器设备等配置得当,配置仪器设备基本到位并已安装调试完毕,初步运转情况良好,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账目清楚,相关财务决策报表规范、及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对未来发展较好预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二)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三)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设任务;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总结报告(见附件1)。竣工验收申请一式两份报相应竣工验收组织单位,项目竣工总结报告一式五份,其中企业留存一份,其余四份于2016年9月12日前分别报市、县两级工信、财政部门。
(二)工信、财政部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总结报告后,应集中组织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成立验收组或委员会,其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可包括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专家。
(三)验收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及投产情况,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并据此做出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委员会)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四)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于2016年9月16日之前组织完毕。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工信、财政部门。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同意。
(二)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联系方式:
市工信委企业指导科 翟芳芳 黄会鸽
电话:63936083,电子邮箱:gxjqyk@163.com;
市财政局工业科 王玉杰 马骁旭
电话:63915356,电子邮箱:lyczjgyc@163.com
附件:1. 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2. 2013年、2014年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