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拓宽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途径,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 年)的通知》(洛政〔2016〕33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6〕34 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包括《洛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使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本文件的内容,推动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就政策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洛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风险池资金是信用保障增信资金,主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用于金融机构为科技
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仅限于贷款业务)的风险保障。风险池资金规模为1 个亿,来源主要包括洛阳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省财政配套等,其中市财政每年资金投入不低于1000 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00 万元,连续支持3 年。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风险池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合作银行条件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具有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需求;建立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支持对象
风险池贷款扶持的企业应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资产总额不高于 1 亿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 亿元;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2%以上;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
(五)风险承担
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由风险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照5:5 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风险资金池承担部分由市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各承担50%。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池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风险池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获得贷款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贷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
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进行财务监管,并按季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帐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池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市财政、科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发生代偿的企业3 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池贷款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原则
天使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天使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和参股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的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鼓励县(市、区)政府发起成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助推科技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天使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思路进行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二)组织管理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天使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跟进投资
天使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主要是对获得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
定: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天使引导资金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跟进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300 万元;天使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2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天使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不超过36 个月;投资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活动,且该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四)参股投资
天使引导资金重点引导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参与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引导资金参股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应在洛阳市内注册,重点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基金规模应不低于3000 万元。
天使引导资金对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 20%,且不超过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对该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额。天使引导资金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且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天使引导资金参股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8 年,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 倍。
(五)监督与考核
天使引导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建立天使引导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天使投资机构(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体运营报告,并接受领导小组及绩效、审计部门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天使引导资金涉及的企业、天使投资机构(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等单位,如有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洛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成果转化风险资金是信用保障和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河洛英才(团队)(以下统称“成果主体”)等发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以及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支持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成果转化风险资金由洛阳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为确保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市财政
每年投入不低于500 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00 万元,连续支持3 年。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成果转化风险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合作银行条件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科技贷款专营机构、专营团队和信贷产品;能够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需求;具有完善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提供不低于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规模5 倍的贷款授信额度,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给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支持对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项目总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对象应是成果主体、成果主体科技人员(团队)转化科技成果项目所创办的企业、承接成果主体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企业。鼓励成果主体科技人员(团队)创新创业。鼓励成果转化项目承接企业联合成果主体联合申请授信贷款。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已在洛阳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与成果主体签订有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风险承担
成果转化风险资金对所贷项目承担7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由市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各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及项目贷款的利息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的抵(质)押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化载体追偿。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按合作银行贷款资金的风险承担比例弥补损失后剩余的资金及时划入成果转化风险资金。
(六)监督与考核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成果转化风险资金池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转化载体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及时报告转化项目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转化载体贷款贷后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成果转化风险资金池使用情况并接受领导小组及绩效、审计部门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对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统称“孵化载体”)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创业种子基金。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种子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种子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由受托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参与并负责。
(三)种子基金投资管理
种子基金由孵化载体作为主发起人,不得少于300万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孵化载体内的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0 万元、期限不超过3 年的借款、投资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
申请种子引导资金出资的种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种子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种子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种子引导资金投资程序
组织申报。由申请种子引导资金的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种子基金章程、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论证方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并报领导小组决策。在政府网站对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进行公示。
合同履约。对获得种子引导资金投资的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五)种子引导资金的退出
种子引导资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种子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种子基金,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种子引导资金退出其在基金的股权。
种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优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六)监督考评
种子引导资金、种子基金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不得购买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
种子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市财政、科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每年报告一次上年度参股种子基金运作及资金托管等情况。
种子基金的大股东或孵化载体管理机构不得挪用种子基金。对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