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同意,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点击查看)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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