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有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12号)《河南省新型材料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豫政办〔2017〕1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加快新材料初期市场培育,降低新材料初次使用风险,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推动全省新型材料转型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保监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决定建立河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
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与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产与应用脱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对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省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1.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
2.试点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围绕我省重点新材料产业,组织专家编制《河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选择重点品种:一是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二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三是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保险补贴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享受过国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和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河南保监局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
(三)运行机制
1.公布承保机构。河南保监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明确参与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
2.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河南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享受保费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4.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料生产及应用领域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示范条款另行发布)。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5.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2018年起,按年度组织,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委托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出具专家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投保的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2018年的投保时间须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
(五)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首批次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向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工业处
张红晓 0371-65507620
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春跃 0371-65808060
河南保监局产险处 刘丹丹 0371- 63389935
附件:1.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2.《河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2018年版)》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3.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4.支付保费的拨款凭证、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8.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格式附后)。
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
新材料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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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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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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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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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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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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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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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 研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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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收入(万元) |
| 研发经费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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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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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新材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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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新材料名称 |
| 对应《目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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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量 |
| 投保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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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户合同中,投保新材料的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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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额度(万元) |
| 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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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万元) |
|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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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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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时间及终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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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保险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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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新材料 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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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与 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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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是否享受过国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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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是否为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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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用户单位基本情况表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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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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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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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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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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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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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材料的年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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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材料的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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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是否享受过国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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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是否为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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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生产单位关于填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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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用户单位关于填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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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关于填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 |||||||
保险公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保险经纪公司(如有):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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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辖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