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指引》(洛市科〔2016〕95号)规定,2019年市科技重大专项现场考察程序已基本完成。根据项目考察实际,结合专家意见建议,为确保下一步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洛财工〔2017〕49号)中有关研发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再次明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 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 间接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不超过40%;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文件执行)。
2.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出台单位内部制度文件、任务目标完成、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公示的基础上,单位可以用于该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3.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核准项目研发费用资金构成,并详细说明各资金构成的具体用途。不得将生产设备设施列入研发投入,合理编制研发所用材料支出经费。
(二)企业应按照项目预期产业化收益,合理核算项目的年销售收入、年纳税总额、年净利润及市场占有率等产业化预期指标,并在申报材料中对产业化指标测算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三)各有关单位请按照以上要求,尽快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会议汇报PPT材料中对以上内容进行说明。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