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019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目录简介】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发〔2005〕40号),《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组成】《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新目录概况】《目录》(2019年本)共有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与上一版相比,总条目增加69条,其中鼓励类增加60条、限制类减少8条、淘汰类增加17条。《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修订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修订重点】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重点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三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适度提高限制和淘汰标准,对现有条目不能完全覆盖的,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中设置了兜底条款。四是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对鼓励类条目,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方向尚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则“宜粗不宜细”,仅作方向性描述;把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从限制类删除。
【目录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在贯彻实施《目录》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政策协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全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
2019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