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和运维管理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
规范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集约利用地下空间。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三)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4〕839号)。
(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754号)。
(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三、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 ( 廊 ) 管理办法 ( 试行 ) 》 共四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部门职责、确定投资运营模式、编制或修编专项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加强入沟(廊)管控、实行有偿使用、依法管理等。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沟(廊)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市政府管沟(廊)建设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管沟(廊)建设监督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沟(廊)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市直相关管线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沟(廊)建设和管线入(沟)廊工作。
(二)确定投资运营模式。管沟(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地下综合管沟(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由市政府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依法确定。
(三)编制或修编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工信部门、市通信发展管理部门等行业单位结合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组织编制或修编地下综合管沟(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同步规划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管沟(廊)。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空间工程、重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管沟(廊)。 已列入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但 不具备同步建设管沟(廊)条件的,应当为管沟(廊)预留规划通道。
(五)加强入沟(廊)管控。在已建成管沟(廊)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在管沟(廊)内敷设。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迁移至管沟(廊)内。根据专项规划应当入沟(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沟(廊)外新建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挖掘许可审批。
(六)实行有偿使用。 在管沟(廊)内敷设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向管沟(廊)建设单位交纳入沟(廊)费,其后应当按照约定的计费周期向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国防建设、公益性文化企业的广播电视线路、 5G 、电力公用线路及相关项目等在管沟(廊)内敷设的,入沟(廊)费、日常维护费应当给予优惠。
(七)依法管理。管沟(廊)运营单位及入沟(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保障管沟(廊)运营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相关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主题词: 南阳市 市中 地下 管理办法 试行
N001-2022-0000037 | 文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1-11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