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解读
(一)解读材料提纲
1、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职责分工;
4、功能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要求;
5、建设标准;
6、禁止行为;
7、接电管理和占用设施;
8、法律责任;
9、具体实施时间。
(二)解读材料形式
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
(三)解读渠道
1、市政府门户网站;
2、微信公众号。
(四)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之日。
二、《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制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照明保障城市运转、市民出行,展现城市风貌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断加速,取得长足进步。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城市照明管理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建设标准,提高设计水平,保证建设质量,突出照明主题,加强协调性,确保亮灯率及节能产品质量和效果,杜绝路灯工程 “带病移交”,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背街小巷部分区域功能照明“有路无灯”等情况。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极有必要且条件已经成熟。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起草《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四)功能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要求
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过街天桥;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或场所有:区域商业中心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城市广场、绿地、雕塑、喷泉、车站、桥涵、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以及需要举行临时性重大活动的场所;
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道路两侧五十米以内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五)建设标准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需遵守的规定有: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六)禁止行为
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有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 接电管理和占用设施
禁止擅自从城市照明设施接电;确需接电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综合考虑用电负荷情况、明确节电方式,办理用电手续,单独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用电责任。
禁止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装饰物。
举行节日庆典活动,确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临时设置公益户外广告或者装饰物的,应当事先 征得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并对设置物的使用安全负责。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在三日内拆除、清理设置物,恢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原状。因设置物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损坏的,举办方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八)法律责任
违 反 本办法规定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 有 关 执法 部门 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九) 具体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相关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主题词: 南阳市 城市 照明 管理办法
N001-2022-0000035 | 文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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