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宛政办〔2022〕2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2日

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

(简本)

城市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优先”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决策部署,经科学谋划、充分论证,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规划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提倡合理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为目标,以制度建设、科技进步、科学管理为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完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水和谐。

坚持统筹协调,促进优化配置。

坚持制度创新,促进自觉节水。

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示范引领。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公众参与。

(三)规划范围及水平年

规划范围为南阳市中心城区,包括高速环线以内的城区以及高铁片区。

规划基准年为2019年,水平年近期为2025年,远期为2030年。

二、节水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现状用水水平分析

根据城建年报及有关统计资料计算,南阳市城区2019年万元GDP用水量11.94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0.4立方米,用水效率高于国内、省内平均水平,但与国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居民日均生活用水量89.73升,用水量在定额范围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6%左右,主要行业用水量均在定额范围内。

(二)城市节水存在问题分析

我市目前已形成南水北调水源为主,地下水为补充,鸭河口水库地表水为备用的多水源供水格局。在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自备井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管网改造、用水管理、节水投入、载体建设、再生水利用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

管网配套:主城区配水管网还有部分区域未覆盖,随着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城郊结合部的农村纳入市区范围内,但因市政道路未修、管网位置未规划等原因,部分用户无法用上自来水。我市白河南、河东新区、龙升工业园区、城市西南区域等城市边缘区域用水量逐年增加,需进行管网建设、调整和改造。

老旧管网改造:目前城区配水管道管材包括铸铁管、球墨铸铁管、预应力钢筋砼管、PE管、钢管等,其中管网材质差和服役年代久远的老旧管网占比较大。这部分管道存在腐蚀严重、胶圈老化、材料变质等问题,易发生漏损和爆管事故,产生水质二次污染等现象,影响管网水质和供水安全。

用水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定额管理、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管理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建设项目节水评估、节水型产品认证机制、水效标识、用水审计、合同节水管理等法规标准建设尚需进一步强化落实。

节水投入:目前,财政对节水工作资金投入偏低,节水工作缺乏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许多节水工程直接经济效益有限,更多体现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上。这些原因的存在,致使许多用水大户节水积极性不高,节水尚未真正变成企业、用水户的自发行动,节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节水载体建设:节水载体创建任务较重,现状年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比例还较低,尤其是省级节水型小区占比较低(2019年底只有6.6%),距离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还有一定差距。

再生水利用:由于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相对滞后,再生水利用率比较低,2019年几乎为零,2020年有所提升,但仍未达到20%的要求。非常规水源利用是城市污水资源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点。我市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处于起步阶段,是未来应发展的方向。

三、节水目标

近期目标: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契机,促进城市节水制度不断完善,节水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远期目标:在已建成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技术、工程与管理措施,使城市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节水制度更趋完善,先进节水技术进一步推广,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节水体系。

四、水资源供需平衡及节水潜力分析

(一)水资源供需平衡

1.需水预测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测,按用水量指标法计算需水量。综合生活、工业和生态环境需水量预测结果,得出南阳市城区2025年、2030年总需水量(含生态环境用水)分别为25042万立方米和29309万立方米。

2.供水预测

从现有供水基础设施、现有供水能力及相关供水设施建设规划估算供水量。规划年城区可利用水资源(一次性新水)总量为26071万立方米,其中南水北调中线水量19490万立方米、鸭河口水库地表水5064万立方米、当地地表水797万立方米、地下水720万立方米;再生水资源量2025年、2030年分别达到4000万立方米、7800万立方米。

3.供需平衡

(1)不同用水部门水量优化配置原则

城乡生活:城区生活供水主要使用南水北调水源,2025年、2030年在南水北调分配水量不变的情况下,能够满足需求。

工业:优先使用南水北调和地表水源,对水质要求不高的使用再生水,各规划年用南水北调和地表水源水量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环境用水:环境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其次通过水系连通工程利用地表水,水量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2)供需平衡分析

在实施强化节水、增加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回用等条件下,通过水资源合理配置,在南水北调中线城市配套供水工程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南阳市城区水资源供给将得到有效保障。

南水北调及鸭河口水库地表水源基本可以满足2025年城市供水需要。在动用全部可利用水资源的情况下,2030年水资源略有盈余。各类水源互为备用,合理调度,能够满足城市用水需求。

(二)节水潜力分析

节水潜力包括生活、工业、其他用水节水潜力及非常规水替代等。依据城区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水实际情况,从用水水平与效率、产业结构、节水设施建设与技术推广等方面,以现状(2019年)为基准,2025年、2030年通过采取各种力所能及的工程与非工程节水措施,可能达到的最大节水量,即节水潜力分别为1656万立方米和3381万立方米。

五、节水措施

(一)供水系统节水

1.水厂节水

(1)近期(2025年前)水厂、管网建设及布局

拟建南水北调4号口门中州(许庄)水厂(规模为8.5万吨/日),估算总投资约3.4亿元(含水厂、配套管网建设)。该水厂位于高新区,主要供水区域为中心城区西南区域、白河南部分区域,并辐射周边乡镇供水。

新建南都路、王安路、麒麟西路、杜诗路、南泰路等市政供水管道约12条,新增供水管网约62千米,投资约4000万元。

(2)远期水厂(2026—2030年)管网建设及布局

拟建南水北调5号口门麒麟水厂二期(规模为12.5万吨/日),估算总投资约0.5亿元。该水厂位于光武西路,主要供水区域为中心城区中部及焦枝铁路以北区域。

拟建南水北调6号口门独山水厂二期(规模为7.5万吨/日),估算总投资约1.1亿元。该水厂位于仲景北路八里岔,主要供水区域为中心城区北半部及城市东北区域。

新建京宛大道、信臣路、雪枫路等市政供水管道约9条,新增供水管网约47千米,投资约3000万元。

(3)水厂自身节水

各自来水厂应根据水厂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合理拟定絮凝池的排泥周期和滤池反冲洗次数。各自来水厂的排泥水和反冲洗水必须循环使用,应减少无效排泥、减少无效反冲洗。

2.降低管网漏损率,建设智慧水务

通过加强主动检漏、加快管网改造、强化分区计量管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等降低管网漏损率;进一步加大智慧水务建设,对水源和水厂进行合理调配,注重供水系统的优化,提高供水企业现代化经营水平,使城市供水综合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生活节水

生活节水包括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节水,通过强化城市用水管理、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等,特别是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的节约及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生活节水水平;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1.节水器具普及

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在保障性住房中率先试行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具体措施有:(1)安装新型智能水表。(2)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3)推广节水型便器系统。(4)推广节水型淋浴设施。

2.建设节水型小区

(1)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

在新建小区中选择示范点,鼓励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和社区。通过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将节水的先进管理办法和措施辐射到更多的居民小区中,通过节水型小区建设工程,推动居民生活节水工作的开展。根据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要求,近期需创建节水型小区38个。

(2)建设节水型单位

逐步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积极推进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实施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制度,推动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发挥节水型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建设节水型公共机构工程,推动公共生活节水工作的开展。近期创建节水型单位163个。

(3)实施节水计量设施统计

按照水资源可计量、可监测、可考核原则,规范公共机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公共机构的行政、业务、后勤服务及其他功能区域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重点用水系统和部位,分项水量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推动公共机构建立健全用水量统计台账,开展水量计量器具配备、统计工作专项抽查和统计数据会审工作。

(三)工业节水

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结构,严格市场准入,限制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和排污量,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

推进节水型载体建设、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工业节水技改、计量监控、水循环梯级利用、用水审计和水效对标。

1.重点行业节水

我市重点工业涉及纺织、光电、食品等行业,部分企业现状工业水重复利用率较低,节水措施主要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纺织行业节水重点应结合各种产品工艺分析制定用水措施;光电新材料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食品行业应推广高效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需要推广湿法制备取水闭环生产工艺等。

2.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园区创建

大力推进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创建工作,重点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重点用水单位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内部节水管理水平,提高用水效率;围绕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光电产业园、综合保税区等创建节水型园区。

(四)生态环境用水节水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加强公园绿地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严格控制灌溉和景观用水。增加非常规水源的利用量;通过推广先进节水技术达到节水效果。结合城市景观改造和市政道路建设,同步铺设中水管道为道路冲刷和园林绿化灌溉使用。

(五)非常规水利用规划

1.雨水利用规划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与绿色建筑发展,推进雨水利用。雨水利用主要集中在屋面、广场、道路及绿地等区域,主要利用模式是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收集的雨水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事业及环境用水,如景观补水、绿化、浇洒道路、补给地下水等。另外,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划将南阳市中心城区所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均融入海绵城市元素。城区新谋划的65个公园、游园项目也全部融入海绵城市理念。

2.再生水回用规划

规划建设河南污水处理厂、王村污水处理厂、东站污水处理厂、张岗污水处理厂、高新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厂。规划期末城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规模达到31.5万立方米/日,并配套回用管道,主要供城区内河景观、道路、绿化,南阳电厂、固废园区等用水。

(六)近期实施安排

近期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首要任务,抓紧补齐短板。完善再生水回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大节水载体创建,尤其是节水型小区和节水型企业,通过高标准创建节水载体,整体提升。

共规划实施五类15个项目,其中供水系统节水项目4个、生活节水项目4个、工业节水项目2个、生态环境节水项目2个、非常规水利用项目3个。

近期实施安排重点项目表

序号

分类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责任部门

1

供水系统节水

中州(许庄)水厂

从南水北调4号口门引水,规模为8.5万吨/日,采用节水工艺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局、北控水务集团

2

市政供水管道改造

改造市政供水管道约10条22km。

3

城中村管网改造

对56处160km城中村管网改造。

4

强化分区计量(DMA)管理

继续完善分区计量尤其是二级区域建设,为降漏打下坚实的基础,完善分区计量系统平台完善分区计量系统平台。

5

生活节水

节水器具普及推广示范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等重点单位节水器具更换。

水利局

6

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

创建38个节水型居民小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7

创建节水型单位

创建163个节水型单位。

机关事务中心、水利局

8

公共机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备

按照水资源可计量、可监测、可考核原则,规范公共机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备。

水利局

9

工业节水

工业企业的水平衡测试

按照节水型企业创建的要求,企业必须做好水平衡测试工作,且每三年重复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

10

开展企业节水改造,创建节水型企业

开展纺织、食品、光电等重点行业及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节水改造;创建26家节水型企业。

11

生态环境节水

园林绿化节水灌溉

选用节水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城市管理局

12

绿化非常规水源利用

加强公园绿地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同步铺设中水管道。

13

非常规水利用

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78.58km2,低影响开发项目35处;城区范围内所有市政道路、公园、游园建设项目均融入海绵城市元素。

住房城乡建设局

14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建设

建设河南污水处理厂、王村污水处理厂、东站污水处理厂、张岗污水处理厂、高新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厂。

住房城乡建设局

15

南阳天冠水处理有限公司5万吨/日中水回用系统建设

规划在白河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5万吨/日中水回用设施。铺设中水回用管线8km,在溧河泵站建设中水集水池、供水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六、节水管理

1.严格用水管理

严格用水全过程管理;开展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强化取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

2.制定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

有计划地用水是实现用水、节水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

3.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全面建立和实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前期、实施、验收和运行等各阶段从严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4.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用水计量和节水统计是城市节水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节水统计报表。

5.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深入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制定限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

6.加快水资源监控及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加快实施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完善重要取水户监控体系,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全面提高水量水质监测能力。

七、实施效果评价

经济效益:一方面表现为所节省下来的水资源的价值以及相应供水设施的投资及运行管理费用;另一方面还产生一些外部效益,主要表现为由于减少排水量、减少污染、提高水质、改善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等。

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规范用水秩序、避免水事纠纷等,促进社会公众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生态环境效益:在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取水量的同时,维持基本生态用水;减少排污水量的同时改善生态与环境、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节水方案顺利实施。

2.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制定节水法规和节水制度,使得节水实施有法可依、有制度保障。

3.加大节水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提高节水投资占比,积极多元化融资。

4.严格绩效考核。逐步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5.科技保障。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鼓励成立节水高新技术研究中心,把科研成果投入使用。

6.加强节水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调动人们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秩序、爱护水环境的积极性,增强人们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水节约利用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节约利用与保护

第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我市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市、区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市、区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按照封填井技术要求限期回填串层开采井,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市、区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

(二)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三)对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相关措施;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后未予查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我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源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源,是指经过处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中水、集蓄雨水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经过污水处理厂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中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的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第六条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三)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组织建设。

第八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使用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

第九条 非常规水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十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

第二章 雨水利用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

第十三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的,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除满足收集、处理和贮存回用外,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景观水池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第十四条  雨水主要用于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应达到规定水质标准。雨水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设为主、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第十七条 各级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的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的规定;

(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的规定;

(三)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的规定。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多种用途时,再生水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二十条 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四章 中水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鼓励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单位及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中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指导和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装备和工艺,指导和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指导和推进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树立节约用水观念,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水规划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第九条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南水北调工程水和地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原则。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规划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人口、产业发展,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二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且年用水量达到1200立方米(含)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

(四)洗浴、洗车、游泳、水上娱乐等特殊用水的;

(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取用水的。

第十三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

(一)年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

(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三)年用水量在1200立方米以上,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第十四条 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计划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每季度按用水性质分别进行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用水户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该计划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结果或最近1—3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年度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的最近1—3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有3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5×上年度取水量 3×前年度取水量 2×大前年度取水量)÷10。

计划用水单位有2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3×上年度取水量 2×前年度取水量)÷5。

计划用水单位有1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平均值=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实际用水不满1年的,其用水计划按照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等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控体系。

第二十条供水、用水应当计量,禁止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

同一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供水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对有损坏的计量设施及时进行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纳税人(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用水计划(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取用水计划(定额)的,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计费周期按年执行。形成的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对节水先进进行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各用水类型的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各种附加收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二十六条 非常规水源的价格应当根据水质和用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常规水源价格。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

节水评价应当分析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以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上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餐饮、娱乐、宾馆、洗涤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设备。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节水型器具。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区建设、城市更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控制雨水径流,提升雨水利用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或者设施,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三条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企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 新建工业园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

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量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

对因节水设施或者措施不到位,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五章 节水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多渠道增加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节水工程的建设;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以及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等节水型载体建设。

鼓励商业银行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节水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加强对节水资金和累进加价水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节水型器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经过污水处理厂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税纳税人的确定依照《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南阳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21-2030年)》政策解读

《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解读

《南阳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城市 专项规划 2021 2030 四个 文件 的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有效性
N001-2022-0000253 宛政办〔2022〕2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4-29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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