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文〔2023〕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建设期、运营期绩效评价相关内容的批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调整<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建设期、运营期绩效评价相关内容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经专家评估论证,认为两个方案结构、内容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规定和《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约定。
(二)“两个方案”和涉及《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建设期、运营期绩效评价相关内容的优化调整事项,经司法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本同意优化调整内容,主要包括:调整运营期绩效评价周期,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半年一次;对原《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中建设期、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资料来源、评分标准、评分办法等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细化、量化和优化。
(四)原则同意你单位依据“两个方案”依法依规对南阳市溧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进行绩效评价。市水利局作为本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的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财政支出等工作,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2023年3月14日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 综合治理 ppp 运营 绩效评价 关内 内容
N001-2023-0000076 | 文 号宛政文〔2023〕9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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