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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06〕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情况;
(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目标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对考核的结果,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计分办法逐项进行打分,按分值高低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