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公安消防支队嘉奖的命令

文号 平政〔2007〕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3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1号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2006年,市公安消防支队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带领全市消防官兵大力弘扬团结奋进、顽强拼搏精神,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全省业务考核中成绩优异;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被评为全省消防执法先进单位,社会面消防管理的经验在全省推广;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共整改消除消防隐患9700余处,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下降6%,直接经济损失下降16%,伤亡人数下降33%,实现了无重特大火灾事故。2006年度,全体消防官兵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勇于赴汤蹈火,不怕流血牺牲,顽强拼搏,连续作战,共参加灭火及抢险救援1087次,抢救遇险群众59人,保护国家财产6632万余元,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政府决定对市公安消防支队通令嘉奖。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全体消防官兵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奖励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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