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8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住房保障机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最低各8%,最高不超过各12%。新的缴存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把本级财政供给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标准列入2007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2007年财政供给人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时足额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此次调整工作要求,凡缴存比例不到8%的单位要尽快将缴存比例提高到8%以上(含)、12%以下(含)。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不能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暂不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办法,不得降低缴存基数。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落实到位,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不到位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少缴住房公积金给予责令限期缴存处理,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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