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1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9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吃药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销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负担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及时成立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及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强化宣传,增强城镇居民的自觉参合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意义、参合办法、参合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和管理办法等,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健全机构,保障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不得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县(市)、区政府要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所有经办人员均要接受上岗培训。各经办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办事规范有序,内部监管有力,工作透明高效。
四、资金收缴与管理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具有常驻户口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居住在本市辖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计入家庭帐户, 市、县(市)区补助资金做为大病报销基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鼓励和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及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当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不允许任何地方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居民垫付合作医疗资金,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制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不允许弄虚作假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或将已到位资金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抽回或挪用。
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专用帐户,专户基金只能用于对医疗机构、参合城镇居民的结算和补助,不得用于任何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结算无关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也不得用于财政预算周转和平衡预算。基金利息转入基金使用。
五、规范服务,全面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条件,择优选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医药费用负担。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区域界限,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使参合城镇居民能够持合作医疗证在全县 (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城镇居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快改善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条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合理、高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加强督导,完善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长效督导机制,落实督导责任,细化督导内容,完善督导方法,随时了解和掌握运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完善。市、县两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公示、大额补助公示、价格公示、信息通报等制度。增强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切实发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批评和监督,及时改进工作,真正把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办实办好。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