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1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5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及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规范。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严格按照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文件规定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旅栈、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其标准是:
(一)旅栈业按经营收入的1.5%—3%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四)房屋出租(含出租柜台)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行业回采率在65%(含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含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含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他矿业(金、铁、铝等)每销售一吨征收3-8元。
(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0.15%计征。
(十)水、电、气、热力等国家管理的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十一)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公布。
二、征收办法及财务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市物价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征收范围中第1、2、3、6、8、10项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第4项由市房管部门代征;第9项由市城建部门代征;第5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第7项涉及的平煤集团等企业,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股份制企业、个体企业、地方国有矿山、洗煤企业及非煤矿产业(金、铁、铝等其它矿业)由市国税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加盖“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各县(市)、区票据加盖“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严格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对逾期不缴或拒不交纳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按照《价格法》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报批程序
使用单位向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调查测算,按基金使用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入,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城市副食品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进城绿色销售平台,为城市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副食品,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办公经费、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费用仍按市政府〔1994〕10号和〔2003〕23号会议纪要执行。
四、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石龙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现在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暂时不要征收,已经征收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严格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