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2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20号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市发展投资公司:
  新城区污水处理厂是我市2007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筹资建设,并授予该公司项目的特许权。
  二、授权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对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移交,由市政府与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签订项目回购协议书。
  三、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款承诺的议案》(平政文〔2005〕48号)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款承诺的议案〉的批复》(平人常〔2005〕1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市政府将按照与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签订的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回购协议,用当年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付该项目的资本金及回购资金。
  四、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本金1490万元,市政府将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
  五、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与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签订的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基价、融资费用及期限逐年按期支付回购款。
  六、同意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以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回购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及项目建成后的全部收费权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质押,质押登记部门为平顶山市财政局。七、授权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见证方,协助、督促《平顶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回购协议》的履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项目 问题 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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